金沙检测线路js95科研诚信建设与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,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、规范科研诚信管理,营造诚实守信、追求真理、崇尚创新、鼓励探索、勇攀高峰的科研环境,激发创新创造活力,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《金沙检测线路js95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》(厅字〔2018〕23号)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《金沙检测线路js95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》(中办发〔2019〕35号)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《金沙检测线路js95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》(中办发〔2016〕50号)、国务院《金沙检测线路js95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政策的通知》(国发〔2018〕25号)、《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)等文件精神,依据《金沙检测线路js95章程》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、自律与监督并重、无禁区、全覆盖、零容忍的基本原则。
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、学生及其他以金沙检测线路js95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开展各类科研活动的全过程。
第四条 金沙检测线路js95学术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校学术委员会”)承担科研诚信建设与管理的指导责任。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,科研管理部负责科研诚信的归口管理,各二级单位(部门)承担本单位(部门)科研诚信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。
第二章 科研诚信建设
第五条 学校在入学入职、评聘考核、科研活动等全过程中明确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。
第六条 学校在各类科研活动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。参与实施的科研人员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,对科研过程、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、完整性负主体责任。
第七条 学校积极推进科研评价制度改革,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、贡献、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制度,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各类评价的重要指标。
第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研诚信宣传和教育,大力宣传科研诚信典范榜样,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典型案例,营造坚守诚信、尊重科学、尊崇创新的良好氛围。
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(部门)将科研诚信建设纳入常态化管理,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,明确管理责任,完善监督处理机制。学院(系、所)党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科研诚信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。
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(部门)在入学入职、职称职务晋升和科研项目申报、检查等各个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宣传和教育,加强预防和引导。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、苗头性问题的人员,单位要及时开展提醒谈话、批评教育。
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(部门)加强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保存,建立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。加强科研成果管理,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,对本单位拟公布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。定期开展对科研项目、成果等抽查和检查,加强日常监督。
第十二条 科研人员要自觉恪守科学道德准则,严格遵守科研活动规范,认真践行科研诚信要求。
第十三条 项目(课题)负责人、研究生导师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,加强对项目(课题)成员、学生的科研诚信教育与管理,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署名、研究数据真实性、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。
第三章 科研失信行为清单
第十四条 科研失信行为清单如下:
(一)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、弄虚造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科技计划(专项、基金等)项目、科研经费以及奖励、荣誉。
(二)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项目合同书(任务书、协议书等);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等。
(三)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,套取、转移、挪用、贪污科研经费,谋取私利。
(四)抄袭、剽窃他人学术成果;伪造、篡改研究数据、研究结论;违反科研伦理规范。
(五)违反论文署名规范,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等。
(六)买卖论文、代写、代投论文,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;将已录用的学术论文一稿多发。
(七)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保护知识产权规定,以不正当方式使用专利,将职务发明据为己有或擅自转让,或者以不正当方式使用学校名称、商标及其他标志等无形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获取利益。
(八)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,提供虚假材料,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。
(九)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,严重损害学校声誉,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。
第四章 失信行为处理
第十五条 对发生失信行为的教职工,参照《金沙检测线路js95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》(同委〔2019〕113号)处理方式进行处理。
第十六条 对发生失信行为的学生,根据其行为性质、情节、后果和影响,给予批评教育、责任检查、通报批评,责令限期改正,以及按照《金沙检测线路js95研究生学术行为规范》《金沙检测线路js95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》等相关管理办法,区别情况给予相应处理。
第十七条 对发生失信行为的其他人员,根据其行为性质、情节、后果和影响,给予批评教育、诫勉谈话、责任检查、通报批评,责令限期改正,以及参照第十五条,区别情况给予相应处理。同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,建议进行相应处理。
第十八条 失信行为责任人获得与失信行为相关的科研项目、学术奖励或荣誉称号等利益的,学校同时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。
第十九条 学校将科研诚信建设列为各二级单位(部门)工作考核和绩效考核的核心内容。对二级单位(部门)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进行相应问责:
(一)制度建设、日常教育监督、宣传、预防工作不到位;
(二)失信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,隐瞒不报的;
(三)对已发现的失信行为处置不力、方式不当;
(四)已作出的失信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,整改不彻底;
(五)多次出现失信行为或因失信行为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;
(六)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。
学校依据情节轻重,对二级单位(部门)责任人采取约谈、诫勉谈话、通报批评、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,并责令其限期整改。同时视情况取消二级单位(部门)和该单位直接责任人当年度评奖评优资格,核减或取消二级单位(部门)当年度科研相关申报指标和绩效等。
第二十条 科研管理部为失信行为举报的受理单位,参照《金沙检测线路js95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》处理程序对失信行为进行处理。
第二十一条 科研管理部建立“金沙检测线路js95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”,记录科研失信行为,并根据需要进行校内共享和查询。
失信行为记录应当包括:失信行为、处理处罚结果及责任人、处理单位、处理依据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等。包括一般失信行为记录和严重失信行为记录。
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失信行为记录动态更新制度。依据处理决定,记录期满后经核实,移出“金沙检测线路js95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”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。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部负责解释。